【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針對陳宜民立委2016年7月18日召開「高雄市政府強拆民宅」記者會,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表示,旗山區二號排水上方太平商場33間建物為旗山區公所所有,係依據台灣高等法院1977年度上字第1428號台南分院民事判決:1956年住戶與旗山鎮公所2011年縣市合併後為區公所訂約營建,雙方約定「營建工程所需資金由上訴人住戶自籌,所建建築物及一切設備歸被上訴人鎮公所所有,由上訴人免租使用10年。」營建契約自始已發生效力,並確定不得撤銷,10年期滿,住戶得享有優先承租權,否則旗山區公所收回另行出租。
同上述判決意旨:旗山區公所與住戶是未訂租約之不定期限租賃關係,每年租金以1500元計算。此租賃關係旗山區公所業於2016年3月25日太平商場說明會現場告知依住戶在4月30日終止租賃並騰空返還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第1款之規定。換句話說,並無部分住戶所主張的永久租賃關係,市府終止租賃於法有據。
由於太平商場建物使用迄今超過60年,已不宜居住,此批建物基礎蓋於漿砌石護岸上,雖外觀看來僅有屋頂漏水,但是現況建物下基礎已有鋼筋裸落、鏽蝕及既有砌石護岸塌落情況,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2次鑑定:「建物結構不安全,修繕困難應拆除」。至於申請文化資產保存案,文化局已於6月3日經過文資大會審議通過不予列冊,並於6月23日函復提報單位尊懷活水人文協會該項決議在案。
另外,高雄市旗山二號排水改善早在前高雄縣旗山鎮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內,由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公共工程局核定在案,依據此上位計畫,市府水利局提報「旗山二號排水工程整體計畫書」業於2015年8月27日報市府核定,相關作業程序皆已完備。目前市府辦理的拆遷工程,因中央不予補助,經費係由市府自籌辦理,內政部營建署於7月16日協調會所提尚未核定補助工程款,市府修正後會依程序送審,不影響拆遷作業進行。
基於安全、防洪、環境衛生等考量,水利局仍將依規劃辦理拆除工程,並比照「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辦理救濟給原承租戶;亦針對商場住戶具中低收入戶、弱勢戶及獨居老人等,協助搬遷及規劃於杉林區大愛社會住宅進行安置工作;住戶亦可選擇在旗山市區租房屋,由市府協助辦理租金補貼。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