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底之前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地,仍應繳納奢侈稅,務請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訂約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免稅規定外,仍應依法報繳奢侈稅。
今年底之前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地,仍應繳納奢侈稅,務請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訂約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免稅規定外,仍應依法報繳奢侈稅。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2016年起出售1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2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應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做為房地交易所得額,並按持有期間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