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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為使稅率高昂的土增稅能夠減稅,不少民眾多運用重購退稅,也就是如賣出自住土地後,並在兩年內重新購買新自住土地時,可申請退還原賣出土地的土增稅,以減輕稅負。但民眾可得注意,如果是買回先前自己賣出的自住用地時,可能就無法成功減稅。
彰化縣稅務局日前表示,當土地所有人在出售自己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如果在2年內重新購回時,由於該筆土地並非「另行購買」的土地,不符重購退稅條件,因此即無法享有土增稅的退稅優惠。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人雖然可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並仍作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就已納土增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但如果是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就不符合「另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因此即不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www.myhousi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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